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其配套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活動,建築裝飾活動,城市基礎設施的建築安裝活動。其他專業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地方性法規對工程建設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調整幅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不得擅自進行施工。
(壹)建設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處理:
責令改正,停止施工,並處罰款;建設單位還應調整或重組建設項目管理團隊。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對施工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處理:
1.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2.將違法行為記錄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條規定的處理:
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且未依法改正的,將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條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其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完成的施工業績等資質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頒發或者以欺騙手段獲取資質證書和執業資格證書。
(壹)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責任人的處理:
1.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發證機關收回已頒發的資質證書,上級機關給予通報批評。
2、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發放資質證書的,不得繼續從事資質管理工作。
(二)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處理:
1.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並處以罰款。
2.對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升級的,升級後的資質無效,原資質等級降低壹級,兩年內不得升級,還將被罰款。
(三)對以欺騙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責任人的處理:
吊銷執業資格證書,五年內不予註冊,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