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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水利水電工程管理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項目審批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批準移民規劃綱要、移民安置規劃或者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或者核準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未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或者移民安置規劃未經審核的;

(三)移民安置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進行分期驗收或竣工驗收的;

(四)未編制水庫移民扶持計劃,有關單位撥付水庫移民扶持資金的;

(五)對移民管理、監督和組織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六)對移民安置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項目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調整或者修改移民規劃綱要、移民安置規劃或者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的,由批準綱要、規劃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並對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項目法人調整或者修改移民規劃綱要和移民安置規劃的,由批準綱要和規劃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人民幣654.38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損失,並對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編制移民規劃綱要、移民安置規劃、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或者在實物調查、移民監督評估中弄虛作假的,由批準綱要、規劃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對有關單位處以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人民幣654.38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移民資金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責令退賠,並處侵占、截留、挪用資金數額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拖延或者拒絕搬遷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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