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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如何答辯被告

法律主觀性:

辯護是民事訴訟中的壹個程序,它基於民事權利平等的原則。原告起訴後,被告進行抗辯。被告的答辯權也可以稱為辯護權,是與原告起訴權相對應的權利。它是以我國民事訴訟辯論權為基礎的辯論原則賦予被告人的權利,是被告人享有的最重要的權利之壹。[3]關於答辯的內容,《證據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交答辯書,闡明對原告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根據該條規定,抗辯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的承認、否認或者部分否認,以及否認部分應當依據的事實理由或者法律理由;另壹種是被告對原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承認、否認或者部分否認,以及否認部分應當依據的事實理由或者法律理由。實踐中,被告的抗辯範圍往往超出了原告的主張和請求範圍。因為法院只在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主張範圍內審理案件,所以被告的抗辯也應限於此範圍。被告抗辯的作用主要是指被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出包括證據在內的各種事實、意見和理由來反對原告的請求的訴訟手段。[4]其次,它也體現了民事訴訟中的平等原則。《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原告可以通過答辯及時了解被告的意圖和主張,滿足原告的訴訟知情權,也有助於原告平等行使辯論權。第三,被告人的辯護還表現在對訴訟程序的作用和影響上。答辯屬於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審前準備程序。被告人認真進行辯護後,可以進壹步揭露案件事實。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起訴狀和被告的答辯狀,“梳理訴訟爭議,交換證據,認定案件的具體問題”[5],固定無爭議的事實。還可以通過訴答程序確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還是普通程序審理,有助於人民法院在審前準備階段做好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從而提高審判效率,有助於法院全面查清案情,盡快破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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