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是否具有主體資格;
2.是否具有規定的格式;
3.檢查記錄是否正確、完整;
4.印章是否真實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支付結算辦法
第十條簽發票據和填寫結算憑證的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及所附的《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定》進行記錄,單位和銀行名稱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簡稱。
第十壹條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包括簽名、蓋章或者兩者兼有。
票據上單位或銀行的簽章和結算憑證上單位的簽章為單位或銀行的簽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章。
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當是其真實姓名的簽章。
第十二條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變更,變更後的票據無效;銀行將不接受更改後的結算憑證。
原記錄人可以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記載的其他事項進行變更,變更應當由原記錄人在變更處簽名確認。
第十三條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同時用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字記載,兩者必須壹致,不壹致的票據無效;銀行將不接受不壹致的結算憑證。
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可根據實際需要用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以文字記錄金額。
第十四條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名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或者變造。
偽造、變造的票據簽名,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當事人真實簽名的效力。
本條所稱偽造,是指未經授權的人冒用他人或者虛構的人的簽名的行為。塗改簽名屬於偽造。
本條所稱的變造,是指無權改變匯票內容的人改變匯票上記載的除簽章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