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如何對法院判決進行投訴
1.院內申訴應向院長、主任、庭長和原審審判長提出。
2.向檢察院投訴,檢察院有監督法院的責任。
人民檢察院認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錯誤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三、如何向法官投訴最有效?
1.法院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舉報。
2.根據《人民法院監督條例》的規定,可以向所在縣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3.也可以向縣法院所在地的同級紀檢監察部門舉報。涉嫌職務犯罪的,可以向同級檢察院舉報,也可以向所在縣的同級人大常委會舉報。同時,他們也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組或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舉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64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