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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能為企業解決哪些痛點?

法律主觀性:

勞務派遣的弊端第壹,由於同工不同酬,勞動者容易受到剝削。壹般來說,派遣員工的工資水平要比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低20%到30%左右。這主要是因為用人單位除了規定的工資(如基本工資、津貼、加班費等)外,每個月還要支付壹定的管理費。)、社保公積金以及對勞務派遣機構的獎勵和福利待遇。為了降低成本,不增加負擔,用人單位通過降低薪酬水平來達到目的。二是派遣員工的安全健康得不到保障。因為派遣就業,勞動者不直接為雇主提供勞動,而是為雇主的客戶提供服務,出現了“第三方”,形成了三角關系。這樣就會導致勞動者的安全容易被忽視的弊端,而且由於勞務派遣員工流動性大,壹些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的工作導致的職業病在短時間內(比如半年、壹年)不容易被發現,給被派遣員工的健康留下安全隱患,生病了也找不到下家。第三,派遣員工職業生涯沒有發展。由於派遣員工不是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即使工作能力強、業績好,也沒有晉升機會,嚴重挫傷了員工的積極性。四、用工單位的某些福利是派遣員工享受不到的。如產假、特別假、補充保險等。由於被派遣員工不是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用人單位不願意為其辦理額外的補充保險,勞務派遣機構也沒錢送員工參加補充保險。第五,派遣員工沒有組織歸屬感,不利於員工隊伍的穩定。由於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是“二等公民”,處處受到歧視,容易造成員工的自卑心理,會頻繁離職(如蘇州某外資企業派遣員工離職率超過60%),對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造成壹定影響。六、壹些用人單位利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漏洞,大量使用實習生,既吸收了大量廉價勞動力(壓低了實習生的報酬,也讓加班費少得可憐),又達到了逃避繳納社會保險的目的。七、壹些勞務派遣機構為追求高額利潤,不擇手段,利用員工不熟悉的情況,訂立對被派遣員工不利的所謂住宿協議,收取押金。派遣員工的基本生活和住宿條件得不到保障。八、勞務派遣的管理機構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沒有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不利於勞動力市場的健康發展。綜上所述,我們不能因為勞務派遣有那麽多優點就放過它,也不能因為它有那麽多缺點就禁止它,而是要積極研究對策,趨利避害。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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