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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與調解對接中發現了哪些問題?

1,缺乏及時的觀念更新

目前,我國還缺乏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對接的系統理論基礎。訴訟與調解對接是在實踐中探索出來的壹種民事糾紛解決方式。這種方式是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實踐操作中衍生出來的臨時性組織,談不上制度的理論基礎。這使得訴訟-調解對接的實際操作非常隨意。這種任意性與法律本身背道而馳。壹方面,訴調對接的優勢在於它的靈活性和高效性,另壹方面,訴調對接要求這個過程必須是認真的。這兩者其實是矛盾的。

2.組織協調不夠權威,協調機制不夠完善。

對於“訴調對接”工作,雙方的職能單位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基層司法局,是互不隸屬的兩個部門。目前還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範,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兩個部門的關系。即使雙方領導重視,經常就訴調對接進行溝通,但由於雙方缺乏固定、權威的協調機構,往往會出現很多難以解決的實際問題。尤其是雙方觀點沖突的時候。由於缺乏完善的工作交流機制,發生糾紛時沒有權威的上級部門進行裁決。對訴訟與調解的對接沒有定期的討論和研究,各地區跟風,適用各自的法律。這使得訴訟與調解對接無法形成系統化、規範化的工作機制。

而且“訴調對接”工作未明確納入相關考核機制,未納入縣到部門、鎮(街道)年度崗位責任制考核,考核獎懲制度未建立,缺乏相應的強制力。

2.對接範圍還是很窄的。

各地“訴調對接”工作平臺建設不完善。目前只有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調解工作室在大部分地區真正實行“訴調對接”,而鄉鎮(街道)、村(居、社區)、企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組織都沒有建立對接制度。

即使在法院唯壹對接平臺的人民調解室,與基層人民法院的對接內容也僅限於與立案庭的訴前指導調解和與人民法院就民事案件的委托調解。受專職人民調解員數量少、精通專業法律法規的調解員少的影響,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委托調解未開展,案件執行和解未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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