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條例》第二十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或者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或者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品和管制裝置;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逗留、鬧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通、脅迫、以財物誘導他人,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借機以信訪名義斂財的;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利息訴訟與罷工的約定是否有效?
利益訴訟和罷工訪問協議是有效的。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經雙方簽字確認後,即予以遵守並具有法律效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有兩個以上的主體,即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合同當事人,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民法所要求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才會生效,如果有違反合同法原則的,合同條款無效。協議是社會生活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作方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經協商達成壹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