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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人指責我敲詐勒索,被傳喚無效。我可以告他誣告嗎?

可以通過訴訟要求被告(誣告人)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果後果嚴重,比如被誣告人被公安機關拘留甚至逮捕,那麽被誣告人將涉嫌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誣告陷害罪的界定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作虛假報告,意圖使他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的嚴重行為。本罪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其構成要件特征如下:

主觀上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所以,行為人的誣告陷害不是誣告陷害罪,因為這些只是行為人不了解真實情況或者與實際情況不符,沒有主觀目的。

客觀上有三個要求:

捏造犯罪事實。如果舉報的信息是真實的,不是捏造的,不構成本罪;如果只是違反道德或者壹般違法的事實,而不是刑法中明確規定為犯罪的事實,則不構成本罪。

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如果行為人只是捏造已經發生犯罪的事實,向有關單位報案,而沒有指明具體的人是誰,則屬於謊報案情,不構成本罪。然而,沒有必要指名壹個具體的人。如果控告的事實能夠清楚地表明誣告的對象是某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也認為是誣陷了特定的人。

行為人會向司法機關或有關單位舉報他人捏造的犯罪事實。“相關單位”通常指監察、紀檢部門。如果只是捏造事實,不向上述單位舉報,或者向他人舉報,這個罪就不成立。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缺壹不可。需要註意的是,捏造他人違法亂紀、違反道德的事實,以使他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者幹擾他人提拔任用為目的進行舉報,是不符合客觀要求的。

本罪無罪。對他人的誣告陷害未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的,只屬於壹般誣告陷害行為,不構成誣告陷害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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