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是指因司法機關錯誤逮捕、錯誤逮捕、錯誤判決而導致的國家賠償。
補償程度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錯誤判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
2.錯誤逮捕沒有犯罪事實的人的;
3.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決已經執行。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指使他人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非法使用武器和警察裝備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
6 .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等措施
7.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罰金、沒收財產的判決已經執行。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壹審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同壹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逾期不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法官三至七人組成。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受理。
2.公安機關賠償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案,並通知賠償請求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復。
申請表/申請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時,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應說明:
國家賠償法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
2.具體要求、事實依據和理由。
3.申請年、月、日。
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寫;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