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拆除違法建築,拆遷人不需要補償,但在某些情況下,拆遷人可以獲得相關補償:
1.屬於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法建築的,拆遷人應當對拆除違法建築過程中因拆遷給土地使用權造成的損害予以適當補償。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法建設人已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但未達到出讓年限的,拆遷人還應當賠償因拆遷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損失。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拆遷人可以不補償使用土地的違法建築者。
2.違章建築中的財產可以獨立於違章建築而存在,是違章建築者的合法財產,應當依法保護。拆遷過程中,拆遷人應首先提醒被拆遷人移動,保護好個人財產。被拆遷人未對違法建築內的財產采取任何保護措施,造成被拆遷人財產遭受損失的,被拆遷人可以請求相應補償。
3.雖然在違法建設的壹般情況下不能獲得拆遷補償,但是可以申請拆遷補償。在拆遷過程中,拆遷程序和手段違法,侵害被拆遷人和承租人合法權益的,拆遷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居民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已簽訂的違法建設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下:
1,建設方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卻在他人有合法使用權的土地上修建違法建築;
2、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建設違章建築的;
3、取得土地所有權和施工許可證後,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內容建設違法建築的。
綜上所述,具體的補償政策和程序可能會因地區和政策而異。在違法拆遷的情況下,建議您咨詢當地政府部門、拆遷辦或法律專業人士,了解具體的補償政策和程序,獲得相關的法律咨詢和支持。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壹)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處理。
(二)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