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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是否得到法律認可?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

事實婚姻是婚姻關系的壹種方式,廣義上是指男女雙方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客觀上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並取得結婚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狹義上是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只要符合婚姻的本質要求,就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這壹規定與上述司法解釋1989(從2021 1 1起廢止)相比,明顯放寬了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其次,婚姻重新登記是同居合法化的必要條件,其效力追溯到雙方符合婚姻本質要求之時。雙方不重新登記結婚的,其關系為同居關系,不視為事實婚姻。

對於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婚姻法(2021 1起廢止)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沒有約定的,適用夫妻財產制。如果認定為同居關系,勞動所得和同居期間購買的財產壹般為* * *共同財產。在此期間,雙方繼承或贈與的財產為其個人財產,因* * *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作為* * *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論是哪種關系,在共同生活之前,壹方自願給予另壹方的財產,都視為贈與關系。壹方向另壹方索取的財物,應當根據同居時間的長短、另壹方的過錯程度和雙方的經濟狀況酌情返還。

事實婚姻關系雙方在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居關系雙方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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