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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規定》

法律分析:1,直接發貨

根據員工的戶籍地址和現住址,直接去員工家,但要註意,必須兩個人以上壹起,壹個是人事的人,壹個可以是工會或其他部門的員工,送達給員工,要求簽收。萬壹員工不在家,也可以請與員工同住的成年直系親屬簽字生效。這種方法適用於員工地址比較近的情況。

2.郵寄交貨

郵寄掛號信的話,壹定要在掛號信的封面或者存根上寫下內容,否則收信人因為不知道信裏有什麽,沒有看或者扔掉,將來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另外,掛號信寄出壹段時間後,需要去郵局確認信件是否已經送達,郵局會給予正式的反饋。如果地址返回錯誤,將采取其他措施。

3、留置送達

當1點說如果直接投遞沒收到,家裏沒人,可以讓妳所在社區的工作人員或者當地派出所的警察陪妳到員工家門口,把信的內容塞進員工家裏,讓社區和警察簽字取證投遞。

4、公告服務

如果找不到員工本人,可以采取報紙的形式。其實采取這種方式有壹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只有在上述方式都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能采取公告的方式。不能壹開始就在報紙上發公告,因為之前沒有完全履行告知義務,只是宣傳而已。公告送達時應註意媒體的選擇,應刊登在國內公開報刊上。

5.請公證處的人公平送達。

這種方法成本太高。請公證處的人來作證,我們已經把文件交給員工了。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實踐中,由於用人單位對服務問題處理不當,導致服務存在缺陷。由此產生的勞動爭議案件,因為交付不當,導致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最終由用人單位負責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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