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多層住宅公攤面積約為10% ~ 13%,18以下板式住宅公攤面積約為13% ~ 15%,點式建築公攤面積多為15% ~ 17%。
不應計算為公共建築面積:
1.地下室、車庫等。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出售或出租的,不應計入公共建築面積。
2、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共建築面積。
3.樓梯下的空間如果已經計算了樓梯的建築面積,那麽無論其下的空間是否使用,都不再計算建築面積。
4.臨街建築的底層和公共* * *通道的懸挑門廊作為公共* * *道路的臨街車道的,無論其是否有柱或維護結構,均不計算建築面積。
5.與室內不相連的類似陽臺、外廊、檐廊的建築不算建築面積。
公攤面積計算參考。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大廳及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及其他在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及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
2.套房(單元)與公共建築空間和外墻(含山墻)之間的隔墻水平投影面積的壹半。
3.外墻同壹樓層的外墻既有主墻又有玻璃幕墻。建築面積以承重墻為基礎計算,墻體厚度按承重墻厚度計算。當每層的墻厚不同時,將按層分別計算。金屬幕墻和其他材料的幕墻參照玻璃幕墻的有關規定處理。
4.坡屋頂房屋屋頂為坡屋頂(坡屋頂)的,對高度超過2.20米的部分計算建築面積。
5.不規則圍合陽臺、挑廊、架空走廊外圍水平投影超過樓面外緣的,按樓面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
6.具有房屋壹般條件並能正常使用的伸縮縫、沈降縫與房間任壹側相連的建築面積應計算在內。
7.非垂直墻有傾斜、弧形等非垂直墻的房屋,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分計算建築面積。房屋墻體向外傾斜超出底板外緣的,以底板投影計算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