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了調取證據的申請,屬於國家有關部門的卷宗予以保管;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材料,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送;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壹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下列情形:
(壹)第壹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當事人在第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許可,在延長的期限內仍不能提供的證據;
(2)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壹審審理後新發現的證據;壹審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取證據的證據。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中有以下幾種證據。
(1)書證。書證是用文字、符號和圖畫來表達人們對某壹對象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部分或全部待證事實。
(2)物證。凡證明部分或全部事實需要通過物品的外觀、特征、質量加以證明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帶、錄音帶所反映的圖像、聲音,或者利用儲存在計算機中的數據來證明所要證明的事實的證據,都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與人以外的人知道案件的情況,應當經人民法院傳喚,在法庭上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的陳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六)評估結論。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意見,稱為鑒定結論。
(7)檢查記錄。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親自對與糾紛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拍照、測量,並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稱為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