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公民可以擁有的性質。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企業、機構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我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我國國有土地使用者。特性
1.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民事權利。
2.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壹種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屬於用益物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使用期限根據土地用途不同而不同。最高使用年限按以下用途確定:住宅用地70年;五十年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年限是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土地使用年限減去土地已使用的年限,剩余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後可以申請續費。
根據租賃土地的條件,土地出讓金可分為以下兩種:壹種是“熟地價”,即提供“七通壹平”的土地,出讓金包括土地使用費和開發費;
另壹種是“毛地”或“生地”的價格,即“七通壹平”未完成的土地,出讓金只是土地有償使用的部分。投資者需要自行開發土地或委托開發公司開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