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個案件本身並不復雜,就是去年郭先生辦理動物園年卡的時候,並沒有被告知要使用人臉識別。當時年卡上說指紋驗證,他可以入園。但當郭先生再次進入動物園時,卻被告知只能刷臉入園,否則不能進去。郭先生認為動物園是強制要求消費者使用人臉識別,於是將動物園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郭先生勝訴,要求動物園賠償郭先生部分費用,並刪除系統中保存的郭聲生所有面部資料。
有律師和專家表示,這起人臉識別案件具有破冰的意義,因為此前沒有類似案件的判決結果。經過這起案件,今後各地法院處理類似案件將有更多依據,更多消費者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院認為,本案雙方購買花園年卡後,其入園方式已形成服務合同關系,爭議的焦點實際上是經營者在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特別是指紋、人臉等個人生物特征信息時的行為評價和規範問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杭州野生動物園有限公司將原來的指紋識別方式改為人臉識別方式,屬於單方變更合同的違約行為。郭冰明確表示不同意,故店鋪通知和短信通知不構成雙方的合同內容。此外,沒有證據證明杭州野生動物園有限公司在庭審中欺騙了郭冰。
2019年7月和10年10月,野生動物世界兩次給郭冰發短信,告知他需要更換年卡的識別系統,要求他啟用人臉識別系統,否則以後不能正常持年卡入園。
之後雙方在入園退卡途中協商未果,於是郭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野生動物世界店的告知書和短信通知中的相關內容無效,並要求賠償因動物園違約欺詐造成的年卡費、交通費、刪除個人信息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