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現實生活中,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X關系。即使妻子指控丈夫強奸,也不太可能將丈夫的行為定性為強奸。因為丈夫和妻子發生X關系是合法的。至於妻子是否願意發生性關系,或者事後是否願意反悔,司法機關壹般很難認定。
而且,將這種強迫夫妻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界定為強奸罪也是不妥當的。比如夫妻因為瑣事吵架後,丈夫強行和妻子發生性關系,這時候妻子肯定是不願意的。那麽按理說,這種行為,從法律上來說,可以認定為強奸。強奸是重罪,刑期壹般至少三年,嚴重者死刑。那麽司法和法律機關絕不能對這壹嚴重罪行視而不見。
但是,自古以來,夫妻之間就有“床鬥,床尾”的說法。而且,可能是因為這次“強奸”,夫妻關系已經和好了。公安機關有必要對這種行為進行調查嗎?我覺得顯然沒有必要。
所以,壹般情況下,已婚妻子指控丈夫強奸。即使有證據證明她身上有傷痕,或者感情不和,司法機關壹般也不會認定強奸成立,最多只能以“家暴”論處。
當然,在以下特殊情況下,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可以認定為強奸。
夫妻感情破裂,實際分居兩年多。
這對夫妻已經壹審離婚,但二審正在上訴中。
(3)丈夫與他人串通,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另外,如果丈夫唆使他人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丈夫的行為也可以認定為強奸罪。
總之,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只是因為婚姻不和諧。雖然符合強奸罪的法律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司法機關並不能以此為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