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區別:(1)兩者的區別首先在政治制度的研究上,亞裏士多德比柏拉圖的理想化色彩更現實。他徹底拋棄了“哲學之王”,推崇中產階級的立憲主義。與亞裏士多德相比,法律主張法治的重要性,把法治放在第壹位。柏拉圖的法治處於次要地位。在談到法治的必要性時,柏拉圖認為法律是壹種外在的行為規則。當人們的行為不能被自身的“道德正義”所調整時,就需要被外在的法律正義即“訴訟正義”所調整。
(2)雖然兩人都認同法律是正義的體現,但柏拉圖對法律的定義是神化的自然理性。“理性的名字就是法律。”亞裏士多德定律更像是壹份契約。法律是人們互不侵犯權利的保證。(3)二者最大的區別在於社會成員的劃分。柏拉圖站在貴族的立場上,認為壹個完美的理想國應該由三部分組成,即統治國家的階級、為國家服務的階級和生產者的階級。它們是上帝用不同的材料制成的,不能在不同的階級之間改變。相反,亞裏士多德認為任何壹個城邦都有三個階級:極富、極貧和中產階級。這種基於財產的劃分在三個階級之間並不是固定的,這種劃分比柏拉圖嚴格的自然不平等要進步合理得多!啟示: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思想產生的背景伯羅奔尼撒戰爭後,希臘城邦進入危機和衰落。城邦民主的全盛時期開始消退,社會出現了壹系列危機。這和我們的春秋戰國時期很像。在他們的思想中,也存在著人治與法治之爭,以及如何實行法治的問題。(4)在法律的實施上,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都認為城邦的壹切都納入法律的範圍,這與法家的“壹切由法而行”非常相似,使得法律無處不在。認為今天放松是不可取的,這是壹種極端的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