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展數據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薪酬中的薪資計算標準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在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關於上述條款中“工資”的範圍,根據《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意見》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壹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上,最容易引起混亂和爭議的地方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含加班費。根據上述規定,在正常生產條件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勞動報酬是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當包括加班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