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的有效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授權委托書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通知書。
2.律師會見在押的兩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為了互相監督,確保安全;律師會見時至少有1人是執業律師,其他陪同人員,如果不是執業律師,應該是與律師會見在同壹單位並持有律師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的人。
3、在偵查階段,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會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出具的《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書》。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憑公安機關辦案單位簽發的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辦理。
4.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聘請的律師可以由看守所直接安排會見被告人,出示起訴意見書或者起訴書以及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無需偵查、檢察、審判機關批準和安排;其他非律師的辯護人,經檢察院和法院具體辦案部門許可,也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5.會見受聘翻譯人員時,應出示經該機構批準的文件。
6.律師會見時,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壹人壹室。
7.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公安機關可以派員在場。
8.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不得私自參加會見;禁止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各種通訊、攝影器材與外界聯系;會見期間,不得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任何財物,不得將任何物品帶出住所。
9.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規定的,現場警察應當予以制止。必要時,他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決定停止會見,並通知律師管理部門。
10.看守所工作人員未按規定辦理會見手續的,律師可以向移送或者受理案件的機關投訴,或者通過司法行政機關向有關部門舉報。
總之,律師還應嚴格遵守監管場所的規定,不得違反上述規定從事上述行為,否則可能面臨刑事風險,也可能受到停止執業的行政處罰或相應的行業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三條
律師作為辯護人,有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