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或者收養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販賣的目的,就是犯罪分子綁架、拐騙、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以將婦女、兒童作為商品出售,從中牟利。這種犯罪侵犯了受害婦女和兒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權利。人身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運動和行為不受非法幹涉為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以精神性個人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這壹罪行的目標是婦女和兒童。“婦女”是指14歲以上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無國籍婦女。“孩子”壹般指65,438+04歲以下的人。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轉移婦女、兒童。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引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離開家庭或者監護人並加以控制的行為。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手段,將被害人從原地劫走,並控制被害人的行為。所謂收買,是指為了轉賣,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拐賣,是指行為人將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賣給第二人的行為。接送、中轉是指在同壹拐賣婦女、兒童罪中,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接收、藏匿、轉移、中轉的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中的任何壹種,就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有出售的目的。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法律客觀性:
刑法
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