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強制性條款應該有積極和消極兩個標準。壹個是正面認同。第壹個標準是強制性條文是否明確規定違反的後果無效。違反的後果無效的,該條款屬於強制性條款。其次,雖然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違反會導致合同無效,但如果違反這壹規定會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也應認為是強制性規定。二是是否定性認定,首先,如果強制性條文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滿足管理的需要,而不是行為本身的內容,可以認為不是有效的強制性條文,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租賃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租賃合同應當備案;其次,從強制性條文的調整對象可以判斷,有效的強制性條文壹般是針對行為內容的,而行政強制性條文往往只是簡單地限制主體的行為資格。比如《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禁止公務員從事營利性活動,這並不妨礙違反資格限制簽訂的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