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提起公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6.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防止青少年犯罪的父母是這樣做的:
1.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讓未成年人接受學校教育;
2.父母要盡可能陪伴孩子成長,盡到監護責任;
2.建立家校教育機制;
4.未成年人自身要加強學習,增強法律意識。
綜上所述,不同年齡段的人在犯罪時承擔的刑事責任是不同的。已滿12周歲,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可以判刑。父母或管理監護人應對其嚴加管教,防止未成年人犯錯,並加強對其法律知識的宣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第十七條之壹
已滿七十五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