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壹)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2.實踐中,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07年7月1日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4日修訂。先後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發布日期:1999 65438+2月25日,實施日期:1999 65438+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發布日期:2001 8月31實施日期:2001 8月31)中國人民* * *與刑法修正案(三)(發布日期:2001 6月5438+0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發布日期:65438+2002年2月28日實施日期:65438+2002年2月28日(發布日期:2006年6月29日施行日期:2006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發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施行日期:2009年2月28日)《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發布日期:2009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頒布日期:2011 2月25日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