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持刀搶劫,得到了手表、現金和自行車。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對搶劫罪的定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李主觀上有搶劫的故意,客觀上有搶劫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他拿著壹把鋒利的刀子進了房子,穿過被子。雖然對象不對,但仍構成故意殺人罪。
在故意犯罪過程中,行為人的預期對象與實際危害對象不壹致,但在法律性質上是壹致的。如果A計劃殺死B(人),他殺死C是因為他把C(人)誤認為B..這導致了預期對象(B)與實際對象(C)不壹致的情況。
(1)這種情況稱為“對象錯誤”或“特定事實錯誤”。也稱法律性質相同的客體之間的錯誤,或“類似客體的錯誤”。
(2)判斷客體法律性質是否相同的依據: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犯罪或犯罪構成)相同的犯罪客體。如果A想殺死B(人),又誤殺了C(人),那麽B和C都屬於故意殺人罪條文中的“活體自然人”。屬於同壹條文的客體,所以屬於同壹法律性質的客體錯誤。
(3)評價(或歸責)要點“法律符合論”:通常行為人A對c的死亡結果直接承擔故意罪責,即直接認定A構成故意殺人罪。簡單來說,A殺了C就好像他真的殺了B壹樣沒有犯錯誤。
據此,李未殺死而殺死其妹妹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陳某:自衛不構成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不明顯超過對不法行為人造成損害的必要限度的行為。
本案中,被李持刀搶劫,違反了現實,侵權行為正在進行中。為了防衛侵權人,沒有超過防衛限度,所以符合正當防衛。
與李姐姐調換睡姿的行為不是李姐姐死亡的根本原因。無因果關系,李的行為有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