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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殘疾鑒定標準

法律解析:工傷認定國家標準分為十個等級,其中,符合2-4級標準的,全部喪失勞動能力,5-6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下面公布的是壹至十級傷殘標準的具體規定。傷殘等級的評定標準壹般根據傷情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其中等級分為壹至十級傷殘。如果是職工工傷,需要根據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和等級鑒定。鑒定標準由國家有關行政部門制定,有專門的規範性文件進行細化。其中,壹級傷殘率為100%,十級傷殘率為10%,各等級之間相差10%。傷殘鑒定標準類型:1。人體輕傷鑒定標準(公安部7月25日頒布1997,10月25日實施1997);2.《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1990年6月20日頒布,1990年7月10日實施);3.《人體重傷鑒定標準》(最高檢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法1990年3月29日頒布,1990年7月10日實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2月1日實施);5.《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衛生部2002年7月31發布,2002年9月1實施);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2006)於2006年5月1日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實施。8.《職工非因工致殘或患病程度鑒定標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2年4月5日頒布,同日實施);9.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法部頒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工傷的定義: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受到傷害。

“工傷,又稱‘公傷’、‘工傷’,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或者工作中受到傷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準備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等等。”綜上所述,國家傷殘鑒定標準的問題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建議根據鑒定標準判斷傷殘程度。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在工作時間以外的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負傷或者因工外出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正在值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到傷害(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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