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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南站不能攜帶的物品

法律解析:廣州城市軌道交通禁止乘客攜帶特定物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物品:

壹、槍支和子彈(包括主要部件):

(壹)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各種子彈;

(二)民用槍支: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各種子彈;

(3)其他槍支:鋼珠槍、道具槍、發令槍等。

(四)上述物品的樣品和仿制品。

二、炸藥類別:

(1)彈藥:各種炸彈、炮彈、地雷、手榴彈、手雷等。;

(2)爆破器材:各種火藥、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以及含有炸藥的成品和半成品裝置;

(3)煙花制品:各種煙花、發令紙、各種黑火藥、煙火藥、導火索、各種含煙火藥的玩具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第三,控制設備:

(壹)管制刀具:匕首、三角刀(包括加工用三角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單(雙刃)刀及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認證標準的刀具;

(2)其他器具:警棍、催淚彈、催淚彈槍、電擊槍、眩暈槍、弓、弩、防身噴霧器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壹)高壓氣體容器:用於盛裝高壓氣體的各種氣瓶。包括氫氣瓶、氧氣瓶、氮氣瓶、氦氣瓶等。

(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解在介質中)、壹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病人吸氧用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

(三)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釋劑、松香油及含有易燃溶劑的產品;

(4)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等。

(5)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棉(包括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

(6)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7)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氧乙酸、過氧化氫等。

毒物: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有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易燃、助燃特性的有毒物質。

6.腐蝕性物質:鹽酸、氫氧化鈉、汞(水銀)、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或充有堿性溶液的固體)及其他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蝕性物質。

7.放射性物質: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傳染病病原體:乙肝病毒、炭疽、結核病、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性物體、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性質無法確定、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十、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持有、攜帶和運輸的物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壹條為了保障鐵路運輸和建設的順利進行,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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