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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請再審的程序和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備案。

《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該法官在審理此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的行為。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駁回。

所謂新證據,應該理解為原審沒有出示的證據。包括三種情況:(1)當事人在原審程序中沒有找到證據,因此無法出示證據;(二)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因無法收集而未能出示,或者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線索,法院未能收集或者未能收集的;(3)當事人持有證據,但由於種種原因,沒有出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八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分為壹審和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法官單獨審理。

第壹百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發現案件屬於民事權益糾紛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第壹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但聽證選民資格的情況除外。

第壹百八十壹條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申訴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之前審結。

舉行聽證會時,公訴人、選舉委員會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出席。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之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檢察官,並通知有關公民。

第壹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他失蹤的,應當向失蹤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壹百八十四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已經死亡,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應當向失蹤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載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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