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層含義:①法定期限,即刑法規定的帶有時間因素的刑罰期限。(2)刑期,即刑事判決依法宣告的具體刑期。
量刑時間從何時開始:刑事案件的刑罰執行,如果被管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前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有期徒刑二日,拘役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我國刑法規定,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是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剝奪政治權利。有期徒刑最高刑期15年,最低6個月,數罪並罰可達25年。
死刑由死緩減為有期徒刑的,為15至25年。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實際執行不得少於13年,刑期從減刑之日起計算。
拘役最高6個月,最低1個月,數罪並罰可達1年。
管制最高刑期2年,最低3個月,數罪並罰可達3年。
剝奪政治權利最高刑期5年,最低1年。但是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最高可以達到10年,最低3年。
句子有多長?
1.正常期限:6個月至15年(含)。(《刑法》第四十五條)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有期徒刑最短6個月,最長15年。
2、特殊情況:數罪並罰,說到數罪並罰時的刑期,這個就很神奇了。
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時,合計有期徒刑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刑期不能超過25年。從該條可以看出,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為25年。在沒有無期徒刑、死緩或者死刑的情況下,25年有期徒刑是最嚴重的處罰。
3.死刑被減為有期徒刑。緩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死緩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應當限制減刑。
4.減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後的執行期限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緩刑考驗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的,不得少於二十五年,緩刑考驗期滿以後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不得少於二十年。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四十壹條管制的刑期和減少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監禁二日。
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和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