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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權拒絕提供工資表嗎

法律主觀性:

眾所周知,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就有獲得報酬的權利,而員工工資表可以顯示員工的工資明細,也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那麽,用人單位有權利拒絕提供工資表嗎?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對工資支付享有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工資支付制度、工資總額構成、工資支付的項目和水平等。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依法提供工資清單。公司拒絕提供工資表,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數額、時間、收款人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實踐中,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但是,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後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某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人力資源部未經法定程序制定的相關工資支付制度對員工不具有約束力,無權單方面做出不提供工資表的決定。作為勞動者,可以通過工會和職工代表與公司協商解決糾紛。如果公司仍然拒絕依法提供工資清單,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因此受到損失的勞動者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應當妥善保存工資支付的相關記錄,以便日後發生勞動爭議時作為解決問題的有效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發生爭議,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未依法提供個人工資清單的,可以在解決勞動爭議時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能提供證據的不利後果。

法律客觀性: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

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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