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有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
(1)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10年;
2.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65,438+00年,且距用人單位初次訂立勞動合同制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的法定退休年齡不足65,438+00年。
擴展數據: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形式是什麽?
對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允許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十年的,不屬於本項規定的情形。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補償金額為每滿壹年服務壹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