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住宅樓紅線內的所有權是全體業主共有的嗎?法律依據是什麽?我在大連,謝謝!急!!!

住宅樓紅線內的所有權是全體業主共有的嗎?法律依據是什麽?我在大連,謝謝!急!!!

妳的問題太籠統了。可以看看《物權法》第六章的內容。部分摘錄如下:

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共管權。

第七十壹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千萬不要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所有權人,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綜上所述,有些住宅物業可以分為以下四類:

第壹類,計算商品房住宅小區內所有業主的產權證中的公攤面積,如建築大堂、樓梯、電梯、走廊、過道、外立面、屋頂、設備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生活熱水鍋爐等。

第二類,不計入公攤面積,但屬於商品房住宅小區全體業主的公共設施(因為土地使用費由住宅小區全體業主繳納),如隧道、綠地、花園、廣場、地上停車位、自行車房、地下室、建築基礎、圍欄等。在住宅區;

第三類,為商品房住宅小區全體業主提供各種服務的商業配套設施(這些建築附屬的土地壹部分由政府劃撥,壹部分由開發商自行支付),如獨立物業管理用房、地下車庫、鍋爐房、會所等。;

第四,我國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區開發建設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形成的不動產,如:人防工程、市政管線、配電室、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中小學、幼兒園建築等。

  • 上一篇:2022年兒童火車票購買新規
  • 下一篇:新零售的三個要素是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