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律師,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
2.申請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法律援助機構受理後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及時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其理由。
第二,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
1.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法律援助條例》,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2.此外,公民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提供法律援助:
(壹)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不需要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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