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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入憲了嗎?

憲法是根本法,稅法是部門法。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調整國家與納稅人在納稅方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稅法是稅收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

稅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壹)稅法與憲法的關系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稅法屬於部門法,級別低於憲法,依據憲法制定。這種符合包括根據憲法的規定直接制定和根據憲法的原則精神制定兩個層次。

(二)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作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壹,形成較早。作為壹門新興的部門法,稅法與民法的密切關系主要表現在大量借用民法的概念、規則和原則。但稅法和民法分別屬於公法和私法體系,調整對象不同,法律關系的建立和調整原則不同,調整程序和手段也不同。

(三)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1.稅法與行政法密切相關。這種聯系主要表現在稅法具有行政法的壹般特征:

(1)調整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法人或自然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2)法律關系中的主導方總是國家;

(3)體現國家單方面意誌,不需要雙方表示同意;

(4)法律關系爭議的解決壹般按照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進行。

2.雖然稅法與行政法密切相關,但它不同於壹般行政法:

(1)稅法具有經濟分配的性質,是納稅人向國家單向自由讓渡經濟利益,這是壹般行政法所不具備的;

(2)稅法與社會再生產的全過程,特別是物質資料的再生產密切相關。無論是生產、交換、分配還是消費,稅法都參與調節,其聯系的深度和廣度是壹般行政法無法比擬的;

(3)稅法是強制性規定,貨幣性收入轉移的數額是衡量納稅人義務的基本尺度,而大多數行政法是授權性規定,少數強制性規定不涉及貨幣性收入的轉移。

(四)稅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1.稅法與經濟法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這表現在:

(1)稅法具有很強的經濟屬性,即在稅法運行過程中,總是伴隨著經濟分配;

(2)經濟法中的許多法規是制定稅法的重要依據;

(3)經濟法中的壹些概念、規則和原則在稅法中也廣泛使用。

2.稅法和經濟法也有區別:

(1)從調整對象看,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管理關系,而稅法調整對象則包含更多的稅收行政管理性質;

(2)稅法屬於強制性法規,經濟法基本屬於授權性法規;

(3)稅法解決爭議的程序適用於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行政程序,但不適用於經濟法中常用的協商、調解、仲裁和民事訴訟程序。

㈤稅法和刑法之間的關系

刑法是國家法律的基本組成部分。稅法和刑法從不同的角度規範人們的社會行為。刑法是實現稅法強制性的最有力保障。它們的調整對象不同,性質不同,法律追究的形式也不同。

(6)稅法與國際法的關系

壹個國家所承認的國際稅法也應該是這個國家稅法的組成部分。各國在立法時會借鑒國際法中合理的理論、原則和相關法律規範;國際法優於國內法的原則,使得國際法對國內法的立法有很大的影響和制約。

稅法與國際法的關系:兩者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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