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三條規定,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生活用品,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民事主體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當然,可以自己做的發飾可以賣到市場和小飾品店。
擴展數據
根據《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照經營行為。
偵查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郵箱或者電子郵箱,安排人員受理舉報並依法處理。實名舉報的,偵查部門應當告知結果,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條查處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法定申請許可條件且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願的,應當督促和引導其依法申請相應許可。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責令停止相關業務活動;
(二)調查涉嫌無照經營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
涉嫌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涉嫌無照經營的行為進行查處,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
參考百度百科-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