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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新安裝民用水表、電能表、燃氣表強制檢定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保證新安裝民用水表、電能表、燃氣表的準確可靠,維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民用水表、電能表、燃氣表(以下簡稱三表),是指與水、電、氣營業部門直接或間接結算費用的三表。

凡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新安裝上述“三表”的建設和施工單位,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水、電、氣管理部門和在用的“三表”按原有關規定實行強制檢定,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市、縣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新安裝“三表”強制檢定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凡在我市盤龍、五華、官渡、西山四區範圍內新安裝“三表”的,建設或施工單位應向市技術監督局申請領取《新安裝民用三表強制檢定表》,並申報各類儀表的規格、型號、數量。市技術監督局對建設單位申報驗證的“三表”的規格、型號、安裝編號、檢定編號進行核實後,指定相關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授權檢定機構分別進行強制檢定。

我市八縣新安裝的“三表”,建設或施工單位應向當地縣級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檢定。縣級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不能安排檢定的,由縣級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市技術監督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強制檢定。第六條未辦理強制檢定手續的“三表”項目,有關部門不予受理,不予通電、通氣、通水。第七條承擔“三表”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強制檢定工作。驗證合格的,發給驗證證書,加蓋驗證印章;核查不合格的,出具核查結果通知書。建設、施工單位不得安裝和使用不合格的“三表”。第八條“三形態”驗證不合格的,銷售單位應當向消費者辦理退貨手續,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第九條水、電、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在用“三表”結算用總表的檢驗管理,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因計量器具準確度引起的計量糾紛進行調解和裁決。第十條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1,責令拆除已安裝的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三表”;

2.沒收無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三表”;

3.處以罰款;第十壹條當事人對技術監督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者《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的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二條本規定由昆明市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規定經市政府批準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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