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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工作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妳好。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社區工作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區工作者,是指受街道(鎮)聘用,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社區工作站從事社區管理和服務工作,或調入街道(鎮)、政府部門協助工作的社區工作者,主要包括社區黨組織專職書記、副書記,社區居委會專職主任、副主任及其他社區工作者。

第三條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全市社會工作者的宏觀管理,街道(鎮)在市區民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社會工作者的具體管理。

第二章社會工作者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社會工作者負責承擔城市黨委、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委托的任務,辦理居民事務,為居民服務。具體職責是: (壹)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義務;(二)參與社區建設,積極開展社區服務、社區管理、社區文化、社區互助、社區民主、社區組織、社會管理等活動;(三)組織社區居民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執行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決議;(四)組織協調社區單位開展區域建設活動,團結帶領社區居民開展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積極動員社會力量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努力打造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區;(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社區居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倡導計劃生育、晚婚晚育,教育居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公民;(六)加強與社區居民的溝通,及時向街道(鎮)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自覺接受社區居委會和社區居民的監督;(七)協助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相關的社會保障、公共衛生、勞動保障、救助等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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