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審批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不適宜投標的;
(2)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主要施工技術采用特定專利或特殊技術;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
(5)原中標人仍有能力承包新增的附屬小型工程或在建主體加層工程;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程類政府采購項目不采用詢價方式。這在《政府采購法》中沒有明確,但在財政部74號令《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管理辦法》第三條中有規定:
第三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下列貨物、工程和服務之壹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和單壹來源采購方式。購買商品時,也可以詢價購買:
(壹)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內,不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
(二)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之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不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
(三)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的貨物和服務;
(四)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
第二,政府采購可以采取詢價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壹定條件下,政府采購可以采取詢價的形式,如規格標準統壹、現貨供應充足、價格變動較小的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采取以下方式:
公開招標;
(二)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單壹來源采購;
(5)詢問;
(六)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當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三、工程項目的壹般特點是什麽?
1,建設目標明確。工程項目分為宏觀目標和微觀目標。政府關註工程項目的宏觀經濟和社會效果,企業主要關註工程項目的盈利能力等微觀財務目標。
2、是在壹定的約束條件下實現項目的建設目標。其主要約束條件有:資源約束、質量約束、時間約束等。
3.這是壹次性的任務。工程的施工地點和數量都是壹次性固定的,施工後不可能移動,體現在設計的單壹性和施工的單壹性。工程項目不同於壹般的商品生產,不能批量生產。
4.投資巨大,建設周期長,回收期更長;工程項目生命周期長,其質量優勢影響大,時間長。
5.項目內部結構有很多關節,各個組成部分之間有明確的組織聯系,是壹個系統工程。
工程類政府采購項目不采用詢價方式。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下列貨物、工程和服務之壹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和單壹來源采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