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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並被權利人保守秘密的技術信息。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其他商業信息。

與壹般知識產權相比,商業秘密有其特殊性。壹般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獨占性,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有不特定人都有不實施的義務;商業秘密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方可以善意實施通過正當手段獲得的商業秘密,如自行研究、逆向工程等。不特定公眾並不承擔不實施的義務,只是因為不知道而無法實施。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本項所稱“不正當手段”包括: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公認的商業道德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應當認定為“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本項所稱使用,是指侵權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直接使用商業秘密,或者對商業秘密進行修改、改進後使用,或者根據商業秘密對相關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整、優化、改進,應當認定為“使用商業秘密”;

3.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本項所稱“保密義務”包括依據法律或合同約定承擔的保密義務。另外,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保密義務,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合同的性質、目的、締約過程、交易習慣,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所獲得的信息屬於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應當認定其對所獲得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4.幫助侵權:教唆、引誘或者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綜上所述,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可以分為獨占性許可、排他性許可和壹般許可,所有的許可都應當簽署,其中獨占性許可和排他性許可也應當以書面形式簽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入侵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在前款所列行為中,明知是商業秘密而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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