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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是為規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促進農村公路持續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自2016 1起實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當遵循以縣為主、分級負責、群眾參與、暢通無阻的原則,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保持路基邊坡穩定、路面和結構物完好,確保農村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壹、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主要來源包括: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預算資金。其中:公共預算資金;省級安排的成品油消費稅改革新增收入補助資金;市縣安排的成品油消費稅改革新增收入資金(代替摩托車、拖拉機養路費基數和增量部分)。

2.中央財政補貼的專項資金。

3、村委會通過“壹事壹議”等方式籌集村道養護資金。

4、企業、個人及其他社會捐贈,或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二、農村公路養護管理

1.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考核和評價制度,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和信用評價體系,加強檢查監督,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2、農村公路養護根據其工程性質、技術復雜程度和規模,分為小修、中修、大修、改建。養護計劃應當結合交通安全和社會需求等因素,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安排。大中修改造工程應當按照相關規範和標準進行設計,履行相關管理程序,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驗收。

3.農村公路養護應逐步向標準化、專業化、機械化和市場化方向發展。

4.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優化現有農村公路養護班和工區布局,擴大作業覆蓋面,提升專業技能,充分發揮其在公共服務、應急救援和日常養護管理中的作用。鼓勵公路沿線村民負責日常養護,采取個人和家庭分包等方式實施,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群眾性養護隊伍。

法律依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並納入統計年度裏程的農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橋、隧道和輪渡。

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公路,以及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公路以外的鄉道,以及連接鄉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道路。村道是指建制村與建制村之間、建制村與自然村之間、建制村與外界之間的道路,但鄉道和鄉道以上的公路除外,但不包括村街與農田之間的機耕道。縣道、鄉道、村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農村公路規劃審批權限確定,其名稱和編號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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