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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處理流程

處理勞動爭議的過程需要具體分析,以下是分析:雙方先自行協商。雙方不願自行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自願向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首先是協商程序。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爭議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

二是調解程序。這裏的調解程序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勞動爭議的調解。調解程序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但它在解決勞動爭議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對於那些希望仍在原單位工作的員工。調解是解決勞動爭議的第壹步。

第三是仲裁程序。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處理勞動爭議。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四是訴訟程序。當事人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期限為六個月,特別復雜的案件,經審判委員會批準,可以延長。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可以再次上訴。二審判決生效,當事人必須執行。需要強調的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勞動爭議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合法、公平、及時和以調解為主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求工會或者第三人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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