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受委托,2020年9月下旬,黃女士(化名)通過朋友介紹來到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稱丈夫潘某因涉嫌開設賭場被公安機關拘留壹個多月,想盡快請律師為丈夫辯護。經朋友介紹,得知黃家博律師專註於辦理網絡犯罪刑事案件,於是來到這裏。經過近壹個小時的溝通,黃家波律師對案件事實有了初步了解。基於此,結合法律法規和自己的辦案經驗,黃家波律師認為本案沒有無罪辯護的余地,緩刑可能是最理想的結果,爭取緩刑是最現實的辯護策略。二、辯護,為第壹時間掌握案件細節,2020年9月28日上午,黃家波律師前往某市看守所會見潘某,向潘某了解詳細案情信息,並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傳達家屬的關心和問候。回到律所後,黃家波律師和何組員連夜整理案件事實,寫出法律意見書向檢察院申請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但由於犯罪的司法現狀和介入較晚(第36日),該意見未被檢察院采納,潘被檢察院批準逮捕。此後,兩位律師輾轉於某看守所和某看守所(1),及時跟進案件進展,審查起訴階段。在此基礎上,兩位律師多次堅持與主管檢察官見面,圍繞本案賭資數額、主犯和從犯認定等問題與檢察官進行溝通。經過多次溝通,采納了辯護意見。隨後,雙方就認罪認罰問題進行協商,最終達成壹致——簽署認罪認罰聲明,檢察機關出具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隨後,黃家波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了潘,對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後果進行了深入分析,並對認罪認罰有關法律規定進行了闡述。潘同意在認罪悔罪書上簽字。到目前為止,案件已經有了很大的進展。第三,成功緩刑。2021 1年底,案件移送某區人民法院起訴。黃家波律師、何律師與承辦法官取得聯系,積極辦理庭前贓物返還事宜,並依法向法庭提交書面辯護陳述和案件調取報告,積極為潘申請緩刑。2021 3月12日,新會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潘獲緩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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