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擴大信息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壹)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對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在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中,由加害人對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和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舉證責任;
(五)因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引起的侵權訴訟,對於法律規定的免責,由產品的生產者承擔舉證責任;
(7)在* * *因同壹危險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中,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承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八)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有效的壹方,對合同成立並有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變更、解除、終止或者解除合同關系的壹方,應當對引起合同關系變更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由有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
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代理權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條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辭退、除名、開除、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