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法律來源。
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
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包括各種成文法和判例。
2.訴訟程序不同。
前者的程序以法官為中心,具有訊問程序的特征。
後者的訴訟程序集中於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具有辯訴交易的特點,也有陪審團制度。
3.法律適用不同。
大陸法系習慣於演繹形式,英美法系習慣於歸納形式。
4、法律分類不同。
大陸法系分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為普通法和平衡法,公法是指憲法、行政法、刑法和訴訟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分類的基礎上的。
5.不同的法律編纂。
大陸法系傾向於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傾向於單行法形式。
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借鑒了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傳統,但大多是對其判例的收集和修改。
擴展數據:
兩種法律制度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第壹,法源。
從法律淵源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成文法傳統,成文法是其主要法律淵源。案例壹般不被視為正式的法律淵源(行政案件除外),對法院審判沒有約束力;英美法系有判例傳統,判例法是其正式的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第二,法典化。
按照法典化的傳統,大陸法系的壹些基本法律壹般采用系統法典的形式。
而普通法系壹般不傾向於法典的形式,其制定法壹般是單壹的法規。
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借鑒了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傳統,但大多是對其判例的收集和修改。
第三,法律結構。
從傳統的法律結構來看,民法體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公法和私法分類的基礎上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是指憲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分類的基礎上的。
歷史上,成文法代表立法機關(議會)的法律,普通法主要代表司法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
所謂衡平法,就是普通法無法彌補損失時所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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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法律適用。
從法律適用的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認定事實後首先考慮的是成文法的規定,非常重視法律解釋,以使成文法完整適用;英美法系的法官在認定事實後,首先考慮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進行比較,找出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應用先例的方法也被稱為“差異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