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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法規是由什麽權限制定的?

國家法律法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和國務院直屬機構制定。

根據法律依據,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交議案。

3.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4.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具體劃分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行政法規的基本要求

第壹,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憲法和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國務院不得制定行政法規;即使憲法和法律規定了相關事項。

但根據民主憲政原則不屬於行政法規立法權限的,不得由行政法規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應當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所依據的憲法規定和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所謂矛盾,應當作廣義的解釋,即第壹,行政法規既不能與憲法和法律的具體規定相抵觸,也不能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及其隱含的要求相抵觸,特別是在規定行政機關權力和涉及公民權利的立法中,應當特別註意這壹點。

第二,行政法規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表現形式,既可以是因為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也可以是因為行政法規明顯改變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或者無視憲法和法律的要求。

第三,行政立法的效力,效力的高低。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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