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懷孕的女性罪犯可以暫時釋放出獄。沒想到這種人性化的規則還用上了。為了越獄10年,她懷孕14次,這不僅是對法律的踐踏,也是對身體和生命的踐踏。
他因貪汙被判無期徒刑,獄中好好改造可以減刑。39歲的曾被判刑時才29歲,所以他還有機會重新做人。因為為了越獄多次懷孕,不僅浪費了10年,入獄後還執行了無期徒刑。而且因為懷孕的身體造成了很大的傷害,對自己來說真的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這是嚴格的法律規定。雖然執法是彈性的,但執法的彈性並不是踐踏剛性規則的理由。有壹次,有人越獄,因為她懷孕了(快要送進看守所的時候,她說她懷孕了。沒被拘留後,她去墮胎了。曾某身體康復,在即將入獄時再次懷孕。反反復復,從2006年到現在,這十年裏,我壹共自稱懷孕14次(其中壹次是假懷孕,另外13次是真懷孕),靠假懷孕越獄。這不僅違法,也是對法律的無知。真是太可悲了!
反復懷孕,反復流產,對身體傷害很大。曾沒有壹點常識嗎?怎麽能拿自己的身體開玩笑呢?而且胎兒也是壹條生命,反復流產無疑是對生命的踐踏。尤其是以越獄為由的多胎妊娠和流產,可以想象為對胎兒生命的不尊重。壹個不尊重胎兒和自己肉體生命的人,不知道她生命的意義和價值是什麽。
特別不可思議的是,曾為什麽會反復懷孕?我懷孕過很多次。應該由曾的老公還是男朋友來做?曾的老公或者男朋友是不是也是不懂法,所以就毀了法?曾的老公或男朋友是不是對曾的身體如此冷漠,對胎兒的生命如此不屑,對自己的老婆或女朋友以及不會犯錯的胎兒如此虐待?
為了越獄10年,懷孕14次,逃不掉坐牢的命運。目前已被正式收押。然而,這個案例給人們留下了壹個很長的思考:
第壹,執法部門的耐心和人性是不是太過分了?暫予監外執行如何能持續10年?壹個女罪犯懷孕14次?我不知道第壹次和第二次懷孕,也不知道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懷孕是為了避免坐牢。這可以理解。執法人員是否過於平淡甚至失職?
第二,建設法治社會,必須強化法律意識。案件中的人有法律意識嗎?她說沒有,她知道自己懷孕了,越獄了;她說她有。為什麽她不知道這樣是逃不出監獄的?尤其是那個懷孕的男人,他真的是法盲,連最基本的法律意識都沒有。
第三,妳可以無視自己的身體,但不能反復鄙視胎兒的生命。壹次又壹次的流產毀了胎兒的壹生。這樣的行為應該受到懲罰嗎?是否應該有相應的規定?女人壹生能流產幾次,壹次能流產幾次?無論從愛惜她的身體和生命的角度,似乎都有相應的標準。為此,衛生計生部門能否進行研究,防止重復流產?也許只是個案,但既然有個案,就要想辦法堵住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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