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規定,孩子有上學受教育的權利,父母不交社保也可以上學。各地的教育政策不壹樣,需要參考當地的政策來分析。有的地方家長必須交1年以上才能讓孩子在本地上學,有的地方則沒有這個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八條,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流動人口子女上學,有社保繳費年限要求的,可以補繳。
壹、社會保障支付方式如下:
1,以個人名義,漏繳不能還,只有因單位原因漏繳才能還,五險才能還;
2.如果單位不申報(不開戶),只能補繳養老金;
3.交了壹段時間後,想還錢的地方可以找代理公司支付。
二、未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的繳費人(不含個人和自由職業者),應攜帶以下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案繳納:
1,員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3、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明細表等。;
4.其他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八條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壹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