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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關系的法律規定

雇傭關系是指雇主與雇員之間的法律關系。我國法律規定了雇傭關系的成立、變更和解除,包括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和勞動保護的要求。

雇傭關系是指雇主與雇員之間的法律關系。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文件對雇傭關系的成立、變更和解除作出了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勞動合同簽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工資支付: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並保證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並采取措施預防職業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社會保險和福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並提供相應的福利待遇。需要註意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和維持勞動關系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如有爭議或糾紛,可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或訴訟解決。

雇傭關系終止的條件是什麽?因雙方協商壹致,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依法辭退,可以解除聘用關系。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導致勞動關系終止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雇傭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我國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雙方在建立和維持雇傭關系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如果有爭議或糾紛,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授意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員工的行為超出了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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