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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無效意味著其失去了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性: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無效的原因有: (壹)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1)要約邀請是指壹方當事人邀請對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壹方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約邀請是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要約是期望他人與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壹種法律行為;(3)要約邀請只是誘導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邀請人撤回邀請時,只要沒有對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就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份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要約邀請,又稱誘導要約,是指壹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要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壹旦承諾的可能性。因此,要約發生後,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都應具有約束力。要約人違反有效要約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是,要約邀請不是壹種意思表示,而是壹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的,有利於避免和減少要約內容不完整、市場環境變化等各種因素對要約人可能造成的損害。特別需要註意的是,既然允許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後協議解除合同,那麽合同成立前的要約也應予以撤銷。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誘使他人發出要約,合同不能因對方的承諾而成立。要約邀請發出後,要約邀請人撤回邀請,只要沒有對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壹般不承擔責任。關於要約邀請的效力,有兩種觀點。第壹種觀點完全否定要約邀請的效力。有學者指出,要約邀請只是訂立合同的前奏,並不承擔法律責任。要約邀請不包含當事人願意受其約束的意思。要約的邀請人想把自己放在壹個可以選擇是否接受對方要約的位置。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第二種觀點並沒有完全否定要約邀請的效力,指出發出要約邀請的人壹般不會承擔任何法律後果。要約邀請只是yy別人發出的要約。它既不能因為相對人的承諾而形成合同,也不能因為自己的承諾而約束要約人。發出要約邀請後,邀請人撤回要約邀請的,只要沒有對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人壹般不承擔法律責任。第二種觀點沒有絕對否定要約邀請的效力,但不能指出要約邀請的效力是什麽。由於作為意思表示的要約邀請不是壹種事實行為,它必須根據邀請人的意願而有效。如果邀請人在要約邀請中承諾義務,必然會在邀請人和相對人之間產生壹種法律關系,相對人是這種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主體。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478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無效:

(1)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民法

第488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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